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我市會展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助力國際會展之都建設,加強和規(guī)范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jù)《深圳市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務規(guī)〔2022〕3號)、《深圳市商務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guī)〔2020〕2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商務局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務規(guī)〔2022〕3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根據(jù)《深圳市商務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guī)〔2020〕2號),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zhí)行到位,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動本市會展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助力國際會展之都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商務局)牽頭執(zhí)行的資金政策措施。
本細則規(guī)定的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fā)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從支持新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展會、支持培育專業(yè)展會、支持本地展會做大做強、支持展會參加認定認證、支持舉辦國際會議、支持組團參加市外國內展會等六大方面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扶持和獎勵。
第三條 資金應遵循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效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自愿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資質審查、部門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資金使用原則上采取事后資助或獎勵方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主體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三)申報主體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四)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五)同一項目市、區(qū)資助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第五條 申報主體除基本條件外,申報項目還應具備本細則第三章所列相關條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支持新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展會。聚焦20大產業(yè)集群和8大未來產業(yè)(以下簡稱“20+8”產業(yè)),支持引進行業(yè)影響力強、帶動效應顯著的國際知名品牌展會,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項目已納入機械工業(yè)信息研究院《進出口經理人》發(fā)布的世界商展100強名單、中國會展經濟研究會《中國展覽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報告》發(fā)布的全國展覽100強名單或國際大會及會議協(xié)會(ICCA)統(tǒng)計范圍的國際會議名單(以本細則生效期內公布的名單為準);
2.落地后實際在深舉辦不少于兩年;
3.新引進國際會議項目需承諾在深舉辦不少于3屆。
(二)支持標準如下:
1.對新引進的世界商展百強項目,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新引進全國展覽百強項目,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新引進的國際會議項目,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支持培育專業(yè)展會。支持符合我市“20+8”產業(yè)布局的專業(yè)展會,對符合條件的新落地專業(yè)展會項目給予培育期資助。具體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項目為新落地我市的展會項目,在我市專業(yè)展館舉辦,且辦展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
2.項目為展出內容限制在一個或少數(shù)幾個相鄰的行業(yè)、展出者和參觀者為專業(yè)人士的、屬“20+8”產業(yè)布局的專業(yè)展會。
(二)支持標準為按展會項目實際發(fā)生場租的25%給予連續(xù)3年的培育期資助,每個展會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3年累計資助上限15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本地展會做大做強。支持本地展會做大做強,對在我市專業(yè)展館舉辦的專業(yè)展會項目給予場租補貼。具體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展會項目在我市專業(yè)展館舉辦;
2.展出內容限制在一個或少數(shù)幾個相鄰的行業(yè)、展出者和參觀者為專業(yè)人士(展銷會除外)。
(二)支持標準為對符合條件的展會項目的場租給予2元/平方米/天的補貼,10萬平方米(含)以下的展會補貼上限為3萬平方米,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辦展面積每增加5萬平方米,補貼上限增加1萬平方米,補貼上限最高不超過5萬平方米。
第九條 支持展會參加認定認證。支持展會、機構參加認定認證,對經認定為“深圳市品牌展會”的,或通過全球展覽業(yè)協(xié)會(UFI)認證的展覽或機構給予獎勵。具體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
1.展會項目獲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
2.展覽或機構獲全球展覽業(yè)協(xié)會(UFI)認證。
(二)支持標準如下:
1.對經認定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的展會給予50萬元的獎勵;
2.對通過全球展覽業(yè)協(xié)會(UFI)認證的展覽或機構,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支持舉辦國際性會議。支持在深舉辦國際性會議,對定期在深舉辦、符合條件的國際性會議給予資助。具體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項目經外事部門批準;
2.在深連續(xù)舉辦2屆以上;
3.由5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qū)(不含港、澳、臺地區(qū))或國際性組織參加,會期1天(不含)以上,與會人數(shù)100人以上,外國與會人士占20%(含)以上。
(二)支持標準為按照其實際投入的場租費用的50%、境內外專業(yè)媒體廣告費用的30%的標準給予資助,其中廣告費用資助額不超過10萬元,每屆會議的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組團參加市外國內展會。支持我市企業(yè)開拓國內市場,對組織本市企業(yè)參加市外國內展會的展位費、裝修費、會務費、承辦費、配套經貿活動費給予資助。具體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支持條件如下:
1.展會項目和組展單位已列入我市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且已經按照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完成組團參展;
2.組團展位數(shù)(含中心展臺)為15個標準展位及以上或組團展位面積(含中心展臺)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臺原則上不超過6個標準展位且不超過組團展位面積的20%(展會主辦部門有具體要求的,按文件要求執(zhí)行);
3.參展企業(yè)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企業(yè)。
(二)支持標準為對組織本市企業(yè)參加市外國內展會的展位費、裝修費、會務費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各項費用具體支持標準如下:
1.展位費:對組展單位及參展企業(yè)實際承擔的展位費(包括展館管理費、展具租賃費、電費等費用)給予資助,據(jù)實核定;
2.裝修費:對為展示深圳展團形象而進行的統(tǒng)一搭建裝修費,企業(yè)展臺按照每標準展位3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中心展臺裝修原則上按照每標準展位不超過15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展會主辦部門有具體要求的,按文件要求執(zhí)行);
3.會務費:對組展單位的差旅費、展品和資料制作運輸費、宣傳費等會務費給予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金額的20%。其中:差旅費按不超過5人/次對組展單位工作人員在展會期間的交通、食宿費用給予補助,交通費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其余人員標準給予補助,食宿費按每人每天330元標準給予補助;展品和資料制作運輸費按每次不超過2萬元給予補助,據(jù)實核定;宣傳費按每次不超過5萬元給予補助,據(jù)實核定;承辦費按每次5萬元對組展單位組團勞務費、辦公費用等給予補助;配套經貿活動費按每次展會資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對舉辦經貿合作交流洽談會或推介會等組團配套活動發(fā)生的場地租金、會場布置、設備租賃、宣傳資料等費用給予補助,據(jù)實核定。
第十二條 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獲得資助的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及組展單位應通過市商務局認定并列入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認定流程如下:
(一)市商務局通過征求各區(qū)(含新區(q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及相關部門意見,擬定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計劃目錄,對外發(fā)布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資助項目組展單位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編制要求。
(二)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資助項目組展單位申請。以下三類展會依相關部門申請納入每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計劃目錄:
1.商務部、廣東省政府舉辦的各類市外國內展會;
2.深圳市人民政府、廣東省商務廳舉辦的各類市外國內展會;
3.市直各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組團參展,且展會主題符合我市“20+8”產業(yè)布局的其他各類市外國內展會。
(三)市商務局以綜合評審方式確定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評審將對組展單位的綜合能力從資質水平、組展經驗、資金保障能力、項目經費核算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市商務局按評審分數(shù)擇優(yōu)原則選定項目及組展單位(經評審無合格組展單位的項目從當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中剔除),確定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發(fā)布。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的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及組展單位,直接納入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
(四)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發(fā)布后,遇有商務部、省商務廳等部門通知要求深圳市組團參加當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的,按前述相關條款執(zhí)行后增補到當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
(五)經批準列入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項目計劃的項目及組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取消。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按計劃實施的,組展單位應在展會舉辦前15天報市商務部門審定。因展會主辦方延期或取消的,組展單位應在收到正式通知起的3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部門報告。
國家部委、廣東省商務廳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由我市組織企業(yè)到市外參加的展會直接納入每年度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計劃目錄,支持條件和支持標準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已申請新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展會獎勵的項目,不可申請專業(yè)展會培育期資助項目、專業(yè)展會場租補貼項目、國際性會議資助項目。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依據(jù)本細則編制發(fā)布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等內容,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實施工作。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原則上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guī)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guī)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要求進行資質審查。
(三)根據(jù)需要采用項目審計、現(xiàn)場核查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四)結合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實質審查和信用核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資助計劃,根據(jù)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進行項目查重。
(五)市商務局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助計劃。確定資助計劃后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核實后按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七)依據(jù)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項目資金撥付手續(xù)。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協(xié)助開展項目咨詢、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重復使用同一發(fā)票申報項目可視為重復申報。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相關數(shù)據(jù)及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保管項目材料。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前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協(xié)助開展咨詢和管理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局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問題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專業(yè)機構、承辦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和管理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或協(xié)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市商務局按照失信懲戒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申報單位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市商務局收回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相關法律、政策依據(jù)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jù)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或續(xù)期。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商務局市外國內展會重點扶持計劃操作規(guī)程》(深商務規(guī)〔2021〕3號)、《深圳市商務局專業(yè)展會場租補貼計劃操作規(guī)程(試行)》(深商務規(guī)〔2021〕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市商務局近日印發(fā)了《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市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張非夢就相關內容做出解讀,具體如下:
一、出臺《實施細則》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qū)的意見》提出“用好香港、澳門會展資源和行業(yè)優(yōu)勢,組織舉辦大型文創(chuàng)展覽”的發(fā)展要求,標志著深圳會展業(yè)正式步入“雙區(qū)”驅動的戰(zhàn)略機遇期。2021年5月,市第七次黨代會報告提出,鼓勵支持展覽業(yè)市場化發(fā)展,增強高交會、文博會、慈展會、海博會、全球招商大會、人才交流大會等國際影響力,吹響了我市打造國際會展之都的號角。為了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我局牽頭制定了《深圳市關于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印發(fā)實施。為貫徹落實《若干措施》關于資金支持的政策措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務局建設國際會展之都扶持計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提出具體的、針對性和可操作的管理規(guī)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二、申報主體應具備什么條件?
申報主體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一是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二是申報主體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三是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諾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四是申報主體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五是同一項目的市、區(qū)資助合計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三、相關市場主體能獲得哪方面的支持?
根據(jù)《若干措施》涉及的資金安排措施,具體支持條款及方向如下:
一是支持新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展會,聚焦20大產業(yè)集群和8大未來產業(yè)(以下簡稱“‘20+8’產業(yè)”),支持引進行業(yè)影響力強、帶動效應顯著的國際知名品牌展會,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是支持培育專業(yè)展會,支持符合我市“20+8”產業(yè)布局的專業(yè)展會,對符合條件的新落地專業(yè)展會項目給予培育期資助。
三是支持本地展會做大做強,對在我市專業(yè)展館舉辦的專業(yè)展會項目給予場租補貼。與原來的政策相比,新政策的補貼標準有所提高!秾嵤┘殑t》印發(fā)實施后,原《深圳市商務局專業(yè)展會場租補貼計劃操作規(guī)程(試行)》(深商務規(guī)〔2021〕4 號)將廢止。
四是支持展會參加認定認證,對經認定為“深圳市品牌展會”的,或通過全球展覽業(yè)協(xié)會(UFI)認證的展覽或機構給予獎勵。
五是支持在深舉辦國際性會議,對定期在深舉辦、符合條件的國際性會議給予資助。
六是支持我市企業(yè)開拓國內市場,對組織本市企業(yè)參加市外國內展會的展位費、裝修費、會務費、承辦費、配套經貿活動費給予資助。
四、《實施細則》的實施日期是?
《實施細則》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五、如何申請《實施細則》相關扶持政策?
具體申報時間、途徑和程序以我局后續(xù)發(fā)布的申報指南為準,請多關注深圳市商務局網站及微信公眾號。